航空运输学院中心实验室工作条例
发布时间: 2013-05-02 浏览次数: 300
 

 航空运输学院中心实验室工作条例   

 

        

第一条  航空运输学院中心实验室是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的重要基地,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。为了加强学院中心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,保障学院的教育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,提高办学效益,特制订本条例。

第二条  中心实验室隶属或依托学校管理,从事实验教学、科学研究、学科建设、技术开发、生产试验等任务。它的工作是反映学校教学水平、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。中心实验室在校、院(系)的领导下进行工作。

第三条  中心实验室工作应以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作为工作的指导思想,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,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、全面发展的创新人才,做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;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生产试验与技术开发工作,为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服务。

第四条  中心实验室工作应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,反对铺张浪费;要加强科学管理,搞好实验室的改造和建设;要有重点地以现代科学技术和先进设备装备实验室,逐步实现现代化。

第五条  中心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、统筹规划、合理设置。要做到建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和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提高投资效益。

第六条  中心实验室要重视实验室队伍的建设和培养,选派一些优秀教师参加实验室工作,制定配套政策与措施,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、结构合理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、热心为教学、科研服务的队伍。  

  实 验 室 队 伍

第七条  中心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。中心实验室主任由院(系)聘任,报校设备处备案。

中心实验室主任要由航空相应专业的副高(副教授或高级工程师)以上职称担任,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具有相当水平的人员担任。

中心实验室主任要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,能很好地执行党的教育事业和教育方针;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,要掌握航空工业,航空运输业等相关专业知识,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,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并热心实验室工作。

第八条  中心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: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、研究人员、工程技术人员、实验技术人员、管理人员和工人。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热爱社会主义祖国,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,认真搞好实验室工作。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,各司其职;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,热爱本职工作,刻苦钻研业务,积极完成各项任务。

    第九条  实验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确定为:技术员(实验员)、助理工程师(助理实验师)、工程师(实验师)、高级工程师(高级实验师)、参加实验室工作的教师,经领导批准,也可保持教师系列的职称。

    第十条 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、级别晋升工作,根据实验室工作的特点和本人的工作实绩,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
    第十一条 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资源,参照在校学生数、教学、科研、技术服务工作量、实验室仪器设备状况及各种管理工作量的大小合理折算后确定。

    第十二条 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、考核和评估活动;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;对违章失职或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,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,直至追究法律责任。

  实 验 教 学   

    第十三条  实验教学的基本任务: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,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。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、求实创新的学风,严谨的科学态度,分析问题、解决问题及创新能力。

    第十四条  根据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和教学的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,实验室负责制订实验教学计划大纲,按计划准备和开出实验课,并负责编写实验讲义或实验指导书,安排实验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。

    第十五条  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教学环节,努力创造条件,使每个参加实验的学生亲自操作。要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,不断更新实验内容,改革实验方法。要逐步减少验证性实验,增加设计性实验、综合性实验、开放性实验和创新性实验,提高学生组织设计实验的本领。实验室要积极创造条件,使学生课余有更多的时间在实验室自己动手做实验,逐渐做到全天候向学生开放。

    第十六条  学生到实验室上实验课,要做好实验前的预习,听从实验室工作人员的指导,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、操作规程,认真做好实验并写出实验报告;要爱护仪器设备,节约原材料;若有创新及改革之处,实施前必须经实验指导人员同意后,才能进行。

  科 学 研 究   

    第十七条  中心实验室是进行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。要不断以现代化技术成果装备实验室,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,使实验设备和测试手段具有先进性和可靠性,以保障高效率、高水平地完成科学研究任务。

    第十八条  根据科研任务的要求,中心实验室积极承担科学实验工作。及时掌握国际、国内同行的实验研究成果和发展动态,不断提高实验室的科学研究水平。

    第十九条  根据各学科的特点和科研方向,实验室要建立各种基本实验装置,如各种类型的试验台和专用设备等,这些基本装置既能满足当前教学和科研的要求,又要符合长远发展需要。

  社 会 服 务

    第二十条  凡是有条件的实验室,在保证教学和科学研究需要的前提下,应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。实验室进行开发、生产应当紧密与教学和科研联系,并严格执行学校的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。
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实验室进行社会服务的方式,应当根据情况灵活多样,如开展“四技”服务,科普教育、结合科研项目进行新产品试制与中试生产,组织力量自制教学和科研所需的实验装置或设备,利用实验室设备进行零部件加工,有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合适产品进行小批量生产。

  实验室体制、建设和管理
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学院应有一名副院长分管实验室工作,其主要职责是:

1.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、政策、法令和法规,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,拟定实施办法;

      2. 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;

      3. 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,拟定并审查仪器设备配备方案,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,并进行投资效益评估;

    4. 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,包括:实验教学、科研、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;实验室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;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;经费使用制度等;

    5. 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、材料等物资的管理,提高其使用效益;

    6. 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。做好实验室人员、岗位培训、考核、奖惩等工作。

      第二十三条  中心实验室的建立、调整和撤消必须经学校批准。实验室的设置,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

    1.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、技术开发等项任务;

    2. 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、设施及环境;

    3. 有足够数量、配套的仪器设备;

    4. 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;

    5. 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。

      第二十四条  中心实验室的建设由学校统一规划,有步骤、有重点地进行整合。实验室应当根据教学要求、科研和学科建设方向,提出建设规划,报校、院(系)审批。

  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中心试验室要为学校和社会服务,充分发挥精密贵重仪器及大型设备的作用和规模效益,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。

      第二十六条  建立中心实验室的评估制度。主管部门按照实验室基本条件、管理水平、综合效益及特色等方面的要求,制定评估指标体系,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。评估结果作为考核各院(系)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。

      第二十七条  加强中心实验室的科学管理,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、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《实验室安全生产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》,切实做好安全环保和劳动保护工作。

      第二十八条  中心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,按照《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》、《学校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》、《学校物资工作的若干规定》等有关法规、规章执行。

第二十九条  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作用,避免重复购置,提倡实验室之间资源共享、互通有无。根据学校全局发展需要,服从上级主管部门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统一调配。